山东临沂年轻人黄廷伟在考试报名当地公安机关公务员时笔试、面试过关,但在政审阶段被查出在15岁考中专时冒用别人学籍,其录用资格随即被取消。黄廷伟将临沂人事局、公安局告上法庭,觉得自己当时做法只为避免当时教育部门不允许复读生考试报名中专的不合理规定,并无造假行为,需要恢复其录用资格。近期,山东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了黄廷伟的诉讼请求。
此案引发社会热议,更引人深思:未成年时期的道德“污点”是否应该成为生活道路上前进的障碍?
15岁时的“污点”毁了“公务员梦”
32岁的黄廷伟目前临沂兰山区工作,是事业编制。为达成自己公务员的梦想,黄廷伟从2002年开始考试报名公安机关公务员,均以失败告终。2007年,屡败屡战的黄廷伟迎来了最好的一次机会,距离成功只近在咫尺,但最后的结果仍然是失败。
2007年3月,临沂人事局、临沂公安局依据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人民警察,其中临沂看守所普通管理职位考录7名公务员。黄廷伟符合报名条件,通过报名、目测、笔试、面试等环节后,进入最后的政审程序。公安机关在政审过程中发现,黄廷伟过去冒用别人名字和学籍考取中专,因此不符合录用条件,于是在当年12月份公布的录用公示名单中,没了黄廷伟的名字。
对这一结果,黄廷伟不可以同意。他随后将临沂人事局、公安局起诉到法院,觉得两被告无正当理由取消了其录用资格,随便降低录取职员,侵有其公平角逐权,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录用原告并予以公示。
2009年9月,莱芜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原告黄廷伟冒用别人学籍和名字参加考试,并一直沿用别人名字到今天,上述行为违背了其在考试报名公务员过程中关于个人信息真实准确的承诺,因此,驳回了黄廷伟的诉讼请求。黄廷伟随后提出上诉,山东高级人民法院今年3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黄廷伟的上诉,保持原判。
用别人名字学籍是无奈之举?
记者在一份临沂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黄廷伟政审工作状况说明中看到,在对黄廷伟人事档案进行核对时发现,黄廷伟的中学学籍卡和入团申请书两份材料上填写的出过生日期、爸爸妈妈名字及家庭状况均与黄廷伟其他档案不符。
黄廷伟在向有关部门提交的状况说明中承认,他原名黄廷波,1993年6月参加中专考试时,当时临沂考试部门的政策是只允许应届毕业生参加中专考试,作为复读生的他为了参加考试,在中学老师帮助下用了本村辍学学生“黄廷伟”的学籍,并一直将黄廷伟的名字用到今天。黄廷伟同意新华社记者采访时确认了这一事实。
“我没想到改换学籍的事会干扰我考公务员,毕竟这是十几年前的事情,并且我考公务员的所有环节都是真实的。”黄廷伟说,当时临沂考试部门限制复读生考试报名中专的规定不合理,学生们为维护我们的受教育权,同时学校为了提升升学率,学校主动帮助复读生更换学籍的现象在当时比较常见。黄廷伟说,中学老师当时把“黄廷伟”的学籍卡和入团申请书放入我们的档案袋是个失误,假如跟其他人一样到中专后重新建档案,也就不会发生目前的状况了。
黄廷伟的代理律师、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告诉记者,黄廷伟当时只有15岁,显然不可能独立完成用别人学籍考试报名中专的行为,而是在学校和老师主导、帮助下完成的,更要紧的是,这一行为与近年来不时揭秘的冒名顶替上学的案件性质不同,这类用别人学籍、以应届毕业生名义考试报名中专的人,只是为了避免不适当的招生规定,争取自己合法的受教育权。这种行为虽然在形式上是侵害别人名字权的行为,而且对招生部门有欺骗性,但他们的行为本身只不过在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也未损害集体利益和别人实质利益。
“污点”是否应该背负一生?
从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研究的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姚建龙觉得,黄廷伟被取消录用资格并无不妥,毕竟警察是特殊职业,应该根据招考规定严格把关,但这个案件反映出的问题引人深思,就是怎么样对待一个人未成年时期的道德污点。
姚建龙说,未成年时期道德污点的形成,非常大程度上不是本人导致的,而是某些规则和规范的缺点导致的。譬如此案中,临沂考试部门当时的规定显然违背了未成年人权利保护“非歧视”的原则,是“恶法”,黄廷伟为避免这种身份歧视,作出了不合规定的行为,这一错误是可以原谅的。因此,黄廷伟被取消公务员录用资格让人感到无奈和遗憾,可以说是规范的缺点导致了他的悲剧。
姚建龙觉得,值得深思的还有大家现行的人事规范、档案规范、警察录用规范、公务员招考规范,很多规定都是计划经济年代沿袭下来的,其合理性值得商榷,重点是操作应该愈加人性化,愈加符合以人为本的年代精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岩觉得,依据法律规定,积极审察公务员的有关资格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原告在考试报名公务员过程中,在明知自己事先存在“弄虚作假”的状况,仍然“知错犯了错误”未如实填写,的确违反了诚信承诺和有关法律规定。
但,朱岩表示,本案中的“违规”事实,是社会转型时期中出现的状况,本质上是一位学生为了获得学习机会而不能已采取的手段,应不具备道德上的责难性,更不具备真的的违法性,不应该影响到他以后的进步。
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法学副教授殷召良说,从诚信建设的角度来讲,还是赞成法院的判决,但从未成年人保护的角度讲,国家可以在“未成年人污点”方面颁布有关政策,譬如对于“污点记录”设定时间标准,问题出现将来,经过若干年可以消除记录